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949号
违法行为人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月9日,因吸毒被唐山市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现查明:2024年10月15日 0时58分,在曹xx工业区纳潮河大桥下,韩x拦截住大车举报其超载,后大车的车队工作人员卢xx到现场,与韩x发生口角争执,卢xx用手殴打韩x后背、用脚踹韩x腿部、拽韩x衣领子并搂脖子将韩x摔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