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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962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1:22:2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962号

违法行为人寇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居,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28日,因朱xx、寇洪x、赵xx、卢xx赌博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上午8时40分许到10时20分许,曹x岛酒店负责人寇洪x、袁xxx本单位工作人员杨x、王x萌、董x、杜xx、于x等人,为了达到阻碍维景酒店正常经营的目的,在曹x岛酒店和维景酒店共用的唯一的出入口处,采取用车堵、人阻拦等方式,阻碍车辆、人员进出,并且拒不听从公安民警的劝阻和制止,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录像、书证、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寇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