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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968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1:23: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96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6月22日,因2016年6月22日李xx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22日,因李xx危险驾驶案,被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2016年01月31日,因xxxxxx扰乱单位秩序,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警告。2020年3月1日,因xxxxxx李xx寻衅滋事案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4月15日,因2024.4.14李xx阻碍执行公务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下午15时,李xx酒后乘坐一辆黑色丰xxx(车牌号冀xxxxxxxxx)的车辆停放在唐x高速曹x甸工业区xxxx号收费道口,在该收费站多名工作人员面前公然辱骂收费站站长张xx。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报案笔录、证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与申辩、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