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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53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1:25:1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5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18日21时40分许,张xx驾驶xxxxxx号小型客车,沿滦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农场桃葡水镇路口处,向x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史xx驾驶的xxxxxx/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及其乘车人刘xx、唐xx、韩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x弃车逃逸。本次事故认定:当事人张xx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史xx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刘xx、韩xx、唐xx无责任,经鉴定,唐xx的伤情为轻伤壹级。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