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22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甸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05月31日在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叉口东100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04日14时许,杨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古xx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时杨绍x拒不配合,民警采取破窗方式后杨绍x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杨xx在2024年5月31日在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叉口东100米x因酒后驾驶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杨xx驾驶证现属于暂扣期间,该次酒后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杨绍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