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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67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1:27:0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67号

违法行为人田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04月2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2024年10月04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08日16时许,田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李xx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田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2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田xx在2024年04月21日在永丰路与滨海大街东100米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田xx驾驶证现属于已吊销状态,该次酒驾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醉驾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田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