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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23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1:27: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23号

违法行为人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7年11月19日在学院路(丰南段)因酒后驾驶被丰南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9月13日21时许,邵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通海路与渤海大道交叉口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执勤现场对邵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络查询,邵xx的驾驶证已注销,属于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执勤民警将邵xx带至曹x甸区新城医院进行抽血,经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邵xx血液酒精含量为94.39mg/100ml,经调查,邵x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经公安网络查询,邵xx在2017年11月19日在学院路(丰南段)因酒后驾驶被丰南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该次酒驾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邵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邵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邵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邵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