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58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1:28:0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58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9日14时43分许,孙xx驾驶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唐xx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孙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8mg/100ml,后现场执勤民警经警务通查询,孙xx驾驶的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为营运性质,孙xx此次违法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孙xx询问笔录、现场查获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