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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37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3:57:3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3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1日19时58分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xx与迁曹x交叉口处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11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李永x带至曹x甸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李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45mg/100ml 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被处罚人于2014年07月4日13时36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130xxxxxxxxxxxx6225号),本次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李xx的询问笔录、呼吸式检测结果、李xx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现场查获录像、唐xxx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