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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40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3:58:5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4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06日15时07分许,李xx驾驶xxxxxx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叉口东100米x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68mg/100ml,后经全国六合一平台查询李xx驾驶xxxxxx轻型普通货车为营运车,李xx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查获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李xx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