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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29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3:59:2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2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区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8月01日,因李xx吸毒,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强制戒毒。 2022年08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2024年3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现查明:2024年02月27日14时20分许,李xx无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曹x甸迁曹x与西x线东100米处,因酒驾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查获时李xx有闯卡行为,查获现场民警对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7mg/100ml,后民警通过查询,李xx于2022年08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李xx于2023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处罚过,本次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采血登记表,李xx的询问笔录,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现场执法录像及采血录像,电子警察卡口照片及相关证据,第一次醉驾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