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73号
违法行为人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1月1日,黎xx因危险驾驶罪后被判处拘役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07时许,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三大队在南堡开发区东风道与南源路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5mg/100ml,其在 2022年01月1日,黎xx因危险驾驶罪后被判处拘役并处罚,经查黎xx的驾驶证为吊销状态,故黎xx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第一次醉酒驾驶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黎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黎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