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54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08月29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丰南交警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11日21时许,毕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在渤海大道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毕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8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毕xx在2022年8月29日曾x酒后驾驶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查获并处罚,此次酒驾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驾驶人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毕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