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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43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4:00: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43号

违法行为人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4日21时许,常xx驾驶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曹x甸区长丰路处因酒驾被民警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常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3mg/100ml,后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驾驶员常xx于2020年5月5日因酒后驾驶被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过,本次违法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 xx案件立案登记表、现场查获录像、常xx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