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950号
违法行为人许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13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许xx将房屋出租给别人,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许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