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938号
违法行为人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中国电建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华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华润曹x甸石化产业基地绿色低碳能源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光伏场总承包(Px)工程D标段”。后与朱xx、宁东来实际控制的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分包合同。2024年5月10日,中国电建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擅自停工、无法正常履约”为由向慧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合同终止的函,双方发生争议。自2024年5月开始,中国电建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在“曹x甸区三农场光伏项目基地”施xx,朱xx、宁东来组织人员多次阻碍施工,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朱xx、宁东来等人有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而不采取,非法阻碍施工,影响了中国电建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重点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音录像、报案人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宁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