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913号
违法行为人黑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x自治州xx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9月29日2时许,在曹x甸区文丰特钢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院墙内,海xx史、朱xx、黑xxx、薛xx、薛xx五人盗窃电缆时被该公司保安发现,电缆已经被剪断未来得及运出厂区,海xx史和朱xx当场被抓获,薛xx、薛xx逃跑后被抓获归案。黑xxx逃跑后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现场照片、勘查笔录、 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黑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