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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952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4:06:2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0952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2时许,在唐山南堡开发区凹凸情趣用品馆,朱xx盗窃凹凸情趣馆无人售货机内价值58元情趣用品飞机杯时x橱格门和灯带线路损坏,灯光突然熄灭,朱xx害怕被发现,盗窃未遂离开。厨格门和灯带线路价值72元。朱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询问笔录和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