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951号
违法行为人陈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镇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3月14日,因xxxxxx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5月23日9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南三角池x,因池x权属纠纷,池x承包方人员与周边村民张xx发生争执后,陈x用脚踹了张xx。
以上事实有陈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南盐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