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95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区x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9月20日,李xx犯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在南堡开发区南盐派出所院内,朱xx与张xx因纠纷来到派出所,后张xx叫李xx来派出所接自己,朱xx被李xx驾驶一辆银色五菱面包车带摔倒在地上,致使朱xx受伤,经鉴定朱xx之损伤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