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97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7日 16时许,曹xx与赵xx、常xx在南堡开发区xxxx区底商社区食堂内喝酒,后三人坐到郑xx、王xx吃饭的饭桌,曹xx用手摸了王xx的大腿、屁股和胸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