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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918号

发布日期:2024-11-07 14:13:2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918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28日 17时许,在南港新城北门口 ,龚xx王xx夫妻二人与张xx丽敏夫妻二人因开车问题发生口角,张x用剪子将王xx左胳膊扎伤,经曹xx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王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