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91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3月25日,因王xx被打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11月26日,因xxxxxx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4月08日下午,张xx等人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滨海镇张xx北街郑xx家以押宝的方式赌博,王xx为陪宝人员,为赌博提供了帮助。 。
以上事实有 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