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028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张x。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10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对唐山曹x甸区xx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易制爆化学实验室和仓库缺少红外线报警仪、存储易制爆物品的保管柜不符合标准等情况,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治安防范要求》8.1.2的规定,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治安隐患。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