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100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李xx。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11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xxxx轮毂有限公司储存硝酸等危险化学品,系统登记数量与库房存量不符。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