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1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丁x。
现查明:2024年11月12日22时30分许,我单位民警对曹x甸区xxx歌厅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曹x甸区xxx歌厅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录像、车x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