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21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为寻求刺激,李x于2024年9月8日在曹xx区xxxxxxxx号楼xxxxxxx室日租房内非法安装一部微型摄像头,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和申辩、报案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