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17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开发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9月11日,因孙xx等寻衅滋事案,被乐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2月02日,因张x等人赌博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9月19日,因2024.6.18七农场虾池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10日17时许,在唐xx香醍溪岸小区孙xx与张xx因占用停车位发生口角,后孙xx向前开车撞了张xx腿部一下,致使张xx受伤。张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孙xx陈述、张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