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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976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10:22: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97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9月06日,因张xx危险驾驶案,被玉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7年05月11日,因李万山车内现金被盗案,被玉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1月15日,因张凤x非法出借银行卡案,被玉田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1月02日14时至22时许,违法人张xx在唐xx创业广场水xx路边盗窃车内挎包一个,内有现金75元。在唐xx丽景小区xx号楼xx元门口盗窃外卖火锅鸡一份,价值98.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的陈述、报警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