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1048号
违法行为人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卢xx从网上购买刀具,在华北理工大学宿舍收藏并随身携带,于2024年11月21日被通海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经曹x甸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其中4把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管制刀具认定书、现场查获的刀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xx罚款壹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剑鱼折叠刀,1把砍刀,1把短刀,1把粉色折叠刀。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