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977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区xxx楼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凌晨4时30分许,因为朱xx在唐xxxx化工厂工作期间,与李x产生矛盾,为了报复李x,朱xx遂用事先准备腐蚀性盐酸泼洒在李x停放在丽馨园小区xxxxxxxxxxxxxxx号为xxxxxx白色丰田牌车上,导致李x车辆毁损。
以上事实有朱xx的陈述和辩解、李x的报警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