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05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27日王xx 通过“牛x”网络平台押注极速赛车,赔率为1:1.79,多次参与网络赌博,经过统计王xx的下注流水高达380000元左右,输了3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x的陈述,现场录音录像,以及通过违法人王xx手机“牛x”APP的存款,取款的交易记录,押注记录和提取民生银行APP的电子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