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010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日 20时许,李x在老王xxxx饭店门前踹王x车辆,与王x发生口角,后双方协调好。王x将车开走时,王xx又将王x车辆拦停,王xx欲找王xx理论时,李x和王xx殴打了王xx。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