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01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镇xx庄xx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日20时许,在老王xxxx饭店门前李x踹了王x驾驶的车辆,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协调好。王x驾驶车辆离开时,王xx将王x驾驶车辆拦停,王xx欲和王xx理论时,李x无故殴打王xx,王xx和李x互殴在一起时,王宝x用手按着王xx肩膀和脖子,将王xx按倒在地,李x顺势殴打王xx。
以上事实有王宝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