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1052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15时许,毕xx(男,1969年08月14日生,联系电话:xxxxxx,一场九队)报警:我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一场九队毕xx扰乱单位秩序我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人拍照。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双井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