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5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8月03日,因xxxxxx刘xx故意伤害案,被乐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4年08月28日,因刘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4年10月31日,因刘xx无证驾驶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9日20时许,在唐xx兴海大街,刘xx因倒车与王xx发生口角,互相辱骂。随后刘xx驾驶车辆追王xx至八建路口,下车后与王xx再次互相辱骂,在辱骂过程中对王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你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