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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054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10:30: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054号

违法行为人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9年9月30日杜xx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一大队查获处罚。

现查明:2024年11月4日20时20分许,杜xx驾驶x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长丰路与滨海大街路口处路口处,因酒驾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杜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后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杜xx于2019年9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本次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录像、杜xx询问笔录、第一次酒后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