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055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李xx。
现查明:x2024年11月28日14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xxxx酒吧内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时x、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录入系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录像、王x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