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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047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10:31: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047号

违法行为人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9日至15日期间,违法人沈xx为了获得扶贫资金,将自己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后在上家的指挥下,在不确定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情况下将汇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取现转存的方式,转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其中转入其中国银行卡内的40000元为涉诈资金,造成受害人损失了4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沈xx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