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98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3月22日,王桂x因焚烧秸秆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2021年11月24日,王桂x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后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2024年7月7日,王桂x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后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 2024年7月30日10时03分许,王桂x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种子农药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海大街向xx转弯时,与由东xx孙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桂x受伤,王桂x衣服、鞋、手机、眼镜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桂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经调查,王桂x曾因无证驾驶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过,本次属于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