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029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5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1月09日15时17分,刘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甸区迁曹x车管所门口时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85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xx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68.62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刘xx曾于2020年5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故刘xx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刘xx询问笔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