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039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满族自治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9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2023年06月4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
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21时许,朱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唐x高速0公里处汽车故障,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92mg/100ml,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朱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23mg/100ml。后经查询朱xx分别于2022年9月18日、2023年06月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并且朱xx驾驶证现属于吊销状态,朱xx本次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 鉴定意见、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酒驾处罚查询记录 、查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