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043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11月26日,赵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并处罚;2017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
现查明:2024年09月10日20时28分许,赵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迁曹x与唐xx交叉口处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93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赵xx带至曹x甸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赵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8.52mg/100ml。经民警查询,2014年11月26日,赵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并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 鉴定意见、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酒驾处罚查询记录 、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