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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4〕1025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10:41:3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4〕1025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村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3日,违法行为人高xx为了办理贷款,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上家,在上家的指引下对自己的银行卡流水进行包装,在不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汇入其银行卡中的资金转到上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其中5200元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