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015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下旬,违法人郑xx将手机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八百元人民币。经查,该手机卡于2024年10月15日给受害人拨打诈骗电话并造成受害人被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捌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