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02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份,违法人王xx为了获得扶贫资金在上家的指挥下操作软件获利人民币三十六元,然后在2024年11月14日,王xx将其丈夫王xx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上家,之后在上家的指挥下,在不明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汇入其丈夫银行卡的资金转存到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其中转入到该农行卡内的五万元为涉诈资金,造成受害人损失了五万元。王xx非法获利三百三十六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x的陈述、王xx的陈述、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银行卡主体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三十六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