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994号
违法行为人关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xx盟xxxxxxxx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7日晚,在曹x甸工业区昱海蓝湾A区海金水产店内,关xx、额xxxx、张x、谷x、白xx、宋xx等人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以上等人个人赌资均不足五百元。
以上事实有关xx、额xxxx、张x、谷x、白xx、宋x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关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