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041号
违法行为人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九百户镇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0月15日,因胡小x殴打他人案,被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08月28日,因胡xx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6月12日,因胡小x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0月25日8时许,胡xx来到曹xx区xxxxxxxx区北底商郭xx住处,与郭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胡xx妻子孙xx到场,与郭xx发生言语冲突。过程中,胡xx为发泄不满,扔xx砸向郭xx。经查,郭xx属于残疾人,有肢体残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病历资料、郭xx残疾人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个马扎。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