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54号
违法行为人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唐xxxx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常xx在曹x甸区xxxxxxx村xx号房屋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并在曹x甸区内非法售卖,经查,常xx销售出烟花爆竹2笔,非法获利480元。
以上事实有常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行政拘留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83箱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80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