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352号
违法行为人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09时许,邸x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曹x甸区xxxxxxxx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时间、该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以上事实有邸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邸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